15 偵查實務上逮捕被告後,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依刑事訴訟法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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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gogoro 國三下 (2021/05/04)
刑事訴訟法 查看完整內容 |
3F Lucy 大二下 (2022/09/18)
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 第91條及前條第2項所定之24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100條之3第1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4小時。其等候第31條第5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35條第3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6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4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1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24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