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理由書表示:「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 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試問,該論述係涉及下列何者原則?
(A)量能課稅原則
(B)實質課稅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租稅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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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3), C(1), D(2), E(0) #2966427

詳解 (共 1 筆)

#7394616

量能課稅原則 《納保法第5條》

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

→「客觀淨值原則」為量能課稅的子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納保法第7條》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此條學說有爭議
*約可定義為:稽徵機關於解釋租稅法律及認定課稅事實時,應依照納稅人義務之經濟實質為之,而不得拘泥於納稅義務人所採用之私法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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