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國有土地屬非公用財產者中,以下何者不屬於不得撥用者?
(A)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B)擬用以建立自耕農場者
(C)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D)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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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83), C(51), D(45), E(0) #102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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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409
國有財產法第38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 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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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6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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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第38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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