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報運貨物出口,虛報貨物名稱,涉及逃避管制者,應如何處分?
(A)處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B)責令該出口貨物退關,免罰
(C)處貨物輸出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D)處出口貨物貨價 1 倍至 3 倍之罰鍰,貨物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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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2), C(2), D(126), E(0) #981040
統計: A(62), B(2), C(2), D(126), E(0) #981040
詳解 (共 5 筆)
#3313605
查詢考選部答案當年答案為D
按37條第3項的邏輯關係是有同條前兩項事由的狀況下,又另涉及逃避管制,則轉36條第1、3項論處。本案是虛報(第一項)=》出口案件(第二項)又涉及逃避管制(第三項),才會轉36條第1、3項。適用順序是有邏輯關係的。
A絕對不正確最重要的一點是:在107年修法公布之前條文規定的「一百萬」是「銀元」不是新台幣。這點在關稅法規案例匯總(紅色硬皮本)有一再強調。所以A選項「新台幣」是不正確的。
如果需要證據證明A選錯誤應該就是在107年修法時把37條的「一百萬」修改為「新台幣三百萬」,修法理由明確指出:
二、修正原第二項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故本題維持答案D應是合理的。本次36條亦已修正為「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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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528
答案應該是 A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 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 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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