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實施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之「2 週彈性工時」,每週工作總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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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arry 研一下 (2019/11/28)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二項,變形工時制度已修正,因此題目問題"每二周"修正為"每一周",且答案改為A選項 參考法條: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A) 48 小時 答案改為...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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