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專利權之發給,屬於何者?
(A) 行政規則
(B) 要式行政處分
(C) 事實行為
(D)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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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819), C(85), D(49), E(0) #241375
統計: A(27), B(819), C(85), D(49), E(0) #241375
詳解 (共 2 筆)
#455181
以行政處分之作成是否需要特定方式為區分標準,可分為要式與不要式行政處分。此涉及到行政處分之法律效果是否發生的問題。
要式行政處分,非具法定之方式,則屬無效之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項第 2 款:「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之行政處分者,無效。」
專利法第五十一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是以,
專利權之授予係屬要式行政處分,在發給專利證書前,尚不發生專利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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