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提審制度是為保障:
(A)表意自由
(B)人身自由
(C)集會自由
(D)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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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3), B(3254), C(6), D(2), E(0) #22334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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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制度是指人民被法院以外機關,因犯罪嫌疑而遭逮捕或拘禁時,本人或親友得要求管轄法院向執行逮捕拘禁的機關發出令狀,於一定時間內將拘禁者提交法院,依法審理,有罪者治罪,無罪者釋放。

提審制度與人身自由關係密切,其最早為英國在一六七九年制定的「人身保護法」,今日各國憲法則多採用。

我國憲法對提審制度的規定,其內容包括
(1)限期移審:「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2)聲請提審:「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3)強制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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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提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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