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B)中央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C)司法警察於調查人口販運案件,應注意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D)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不適用人口販運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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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7), C(9), D(639), E(0) #65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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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665
人口販運法第42條(國外犯罪之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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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425

第 三十一條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四十二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之罪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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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769
還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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