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免申請拆除執照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私有產權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B)造價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C)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
(D)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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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25), C(21), D(23), E(0) #877100

詳解 (共 1 筆)

#3813336
第 16 條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
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


第7章 拆除管理

第78條 以下情形得免聲請拆除執照
1.第16條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2.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
3.危險之虞須立即拆除之建物
4.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發布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強制拆除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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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99086
未解鎖
建築法第 78 條(參考一定規模及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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