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是否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B)應否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應以逃漏稅捐之金額是否巨大或違規情節是否重大來決定,逃漏稅 捐之金額微小或違規情節輕微,就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C)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D)對稅捐核課處分不服,因須經過復查程序,故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前,可不給予納稅者事 先說明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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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6), C(3), D(7), E(0) #2790906
統計: A(1), B(16), C(3), D(7), E(0) #2790906
詳解 (共 2 筆)
#5889592
(行政程序法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A)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C)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D)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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