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身心障礙者從事按摩業之規定,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有關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已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失其效力
(B)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之輔導主要由各級勞工主管機關負責
(C)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醫療按摩工作
(D)車站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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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53), C(565), D(232), E(0) #391911
統計: A(59), B(53), C(565), D(232), E(0) #391911
詳解 (共 5 筆)
#667279
C:〝非〞醫療按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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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304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為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
前項輔導及補助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應予優惠。
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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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164
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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