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查核人員基於個別項目聲明所辨認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時,下列那種測試之規劃不適當?
(A)控制測試及證實分析性程序合併執行
(B)僅執行細項測試
(C)僅執行控制測試
(D)控制測試與細項測試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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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8), C(317), D(12), E(0) #1624692
統計: A(12), B(28), C(317), D(12), E(0) #1624692
詳解 (共 2 筆)
#4836090
審計準則公報第49號
第三十三條
查核人員對個別項目聲明所辨認之風險,可作為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時,考量適當查核方式之基礎。例如,查核人員可採行下列方式之一:
1.查核人員唯有執行控制測試,方能有效因應對特定聲明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控制測試只能用來評估發生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的可能性,無法發現財務報表是否有重大不實表達
2.對特定聲明僅執行證實程序係屬適當,因此查核人員於執行相關風險評估時不考量控制之影響,此可能係因查核之風險評估程序未對該特定聲明辨認出任何有效之控制,或因執行控制測試較無效率,而只查核人員於決定證實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時,不欲信賴控制執行之有效性。
3.採用控制測試及證實程序併用之方式,較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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