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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16145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16145

年份:103年

科目:民法

15 甲、乙、丙、丁、戊共有汽車 1 輛,依出資比例甲有二分之一,乙有二十分之七,丙有一百分之三,丁有二百分之十七, 戊有二百分之七,在無特別約定下,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戊可就共有車輛之全部行使其權利
(B)戊僅得就共有物占有二百分之七
(C)甲、乙可出賣該車,不須經過其他人之同意
(D)甲、乙、丙可不經由丁、戊之同意,將該車設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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