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為擔保其對乙之債務,將甲、丙分別共有之不動產中甲的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乙,使乙在不超過擔保
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於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之約定及移轉不動產登記之行為,係創設民法物權編所無之擔保物權類型,無效
(B)甲如不依約清償債務,乙得將該不動產中甲之應有部分變賣或估價,而就該價金受清償
(C)甲得以甲乙間之移轉登記行為係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為由,請求乙塗銷登記
(D)如丙不同意,則甲乙間之約定及移轉不動產登記的行為,無效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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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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