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為擔保其對乙之債務,將甲、丙分別共有之不動產中甲的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乙,使乙在不超過擔保
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於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之約定及移轉不動產登記之行為,係創設民法物權編所無之擔保物權類型,無效
(B)甲如不依約清償債務,乙得將該不動產中甲之應有部分變賣或估價,而就該價金受清償
(C)甲得以甲乙間之移轉登記行為係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為由,請求乙塗銷登記
(D)如丙不同意,則甲乙間之約定及移轉不動產登記的行為,無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8), B(983), C(91), D(166), E(0) #1624802
統計: A(88), B(983), C(91), D(166), E(0) #1624802
詳解 (共 7 筆)
#5149608
(A)甲、乙間之約定及移轉不動產登記之行為,民法物權編有明文規定,有效
(C)甲不得以甲乙間之移轉登記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塗銷登記
(D)如丙不同意,則甲乙間之約定及移轉不動產登記的行為,仍然有效
民法§819
-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824之1條 第2項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民法§948 第1項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10
1
#4813710
請問(C)錯誤是因為物權無因性嗎?
所以即使甲乙間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此契約無效
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仍有效
不知這樣解釋是否正確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