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原則上不得撤銷?
(A)甲誤將真畫當贗品出售給乙,甲之出售行為
(B)甲、乙訂婚後寄出婚禮邀請函,丙購買金項鍊欲送甲、乙結婚禮物,甲、乙卻在婚期前因吵架取消婚
禮。丙購買金項鍊之行為
(C)甲、乙成立 A 款車買賣契約,甲誤將 B 款車為 A 款車交付,甲之 B 款車所有權移轉交付之行為
(D)甲去 B 銀樓欲買純金項鍊當母親節禮物,也向 B 銀樓表明要購買純金項鍊當母親節禮物,最後甲買了
一條 18K 項鍊,事後甲發現自己買錯了。甲錯買 18K 項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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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986), C(62), D(191), E(0) #1624791
統計: A(61), B(986), C(62), D(191), E(0) #1624791
詳解 (共 6 筆)
#3395081
民法88條第一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樓上的疑問,自己的過失確實不能撤銷,但那是但書。
A、C、D的狀況都屬於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故原則上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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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錯誤包含:
動機錯誤-原則不可撤銷,例:以為自己筆沒水了,去買了一支筆。
內容錯誤-原則可撤銷,例:以為真畫是贗品而出售。
表示錯誤-原則可撤銷,例:要賣A款車,卻拿B款車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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