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A)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押金之交付為其要件
(B)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要件
(C)租賃契約為負擔行為,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其要件
(D)土地租賃契約之租金,不得以稻穀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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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13), C(110), D(956), E(0) #1624798

詳解 (共 5 筆)

#2351353
(D)民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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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行為,稱作債權行為或著是債務行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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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910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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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463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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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押金之交付為其要件:正確

  • 法律觀點: 民法第 421 條規定,只要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契約就成立。

  • 解析: 租賃契約是諾成契約,只要雙方「講好(意思表示一致)」就生效。**押金(押租金)**並非租賃契約的成立要件,實務上就算沒付押金,租約依然有效。

(B) 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要件:正確

  • 法律觀點: 押租金契約與租賃契約本身是分開的(雖然通常附隨於租約)。

  • 解析: 押租金契約性質上屬於要物契約,也就是除了雙方同意,還必須要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實際交付」,該押金契約才會成立。

(C) 租賃契約為負擔行為,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其要件:正確

  • 法律觀點: 租賃是「債權行為(負擔行為)」。

  • 解析: 出租人不需要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例如「二房東」將房子轉租,雖然他沒有房屋所有權,但其與次承租人間的租賃契約依然合法有效。

(D) 土地租賃契約之租金,不得以稻穀充之:錯誤

  • 實務見解: 根據民法第 421 條第 2 項:「租金,得用金錢或貨物充之。」

  • 解析: 法律並未強制租金必須是現金。在早期的農業社會或特定的土地租賃實務中,以稻穀、農產品折抵租金是非常常見的現象(所謂的「實物地租」)。因此,以稻穀充當租金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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