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監察院之彈劾權不適用於:
(A)政務人員(官)
(B)法官
(C)現役軍人
(D)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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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10), C(165), D(657), E(0) #245576

詳解 (共 3 筆)

#1026660
◎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立法院行政人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監察人員以及軍人自應屬監察院彈劾行使之範圍。
◎各級民意代表,包括立法委員、省縣議員等,非監察院行使對象。

※總統副總統彈劾: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由憲法法庭審理或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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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5321
不能彈劾對象:立法委員,民意代表,總統,...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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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590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號 :
在制憲者之意,當以立法委員為民意代表,不認其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監察院之職權 :
自第2屆(82.2.1)起,監察院無同意權及彈劾總統副總統之權.
(表示在82.2.1前監察院是有彈劾總統副總統之權力)
"題目並沒有時間之特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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