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股票上櫃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設五席董事,某日,董事甲..-阿摩線上測驗
Connie Yang 國三上 (2023/05/08): 證交法 第26-3 條 (董事及監察人) I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II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III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IV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V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VI 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 VII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VIII 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C)依證交法第36-3條第七項, 缺額是2/5,缺額已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檢舉 | ||
Snow 小二上 (2024/08/11): 證交法26-3
第七項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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