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民眾用藥的權益與安全,本署依...
為確保民眾用藥的權益與安全,本署依上開之相關法規,重新訂定藥品容器包裝標示項目,經醫師處方調劑之藥品,於交付病人時,請於藥品包裝容器標示以下項目,包括:
(一)十三項必須標示項目:病患姓名,性別,藥品商品名,藥品單位含量與數量,用法與用量,調劑地點(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調劑者姓名,調劑(或交付)日期、警語。
(二)三項建議標示項目: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其他用藥指示(例如部分藥品有特殊保存方式、服用抗組織胺藥物不適合開車等事項)
15 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 91 年 5 月 8 日公告藥品包裝容器標示,包括必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