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關法官轉任之事項,得以命令規定之
(B)有關法官免職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
(C)有關法官減俸之事項,應以憲法規定之
(D)有關法院庭長任期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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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2099), C(134), D(412), E(0) #3116487
統計: A(88), B(2099), C(134), D(412), E(0) #3116487
詳解 (共 9 筆)
#7289951
法官為「終身職」
一、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停職、轉任、減俸。因此受到這些限制時,需絕對法律保留,應此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僅以命令定之。
二、有關法官「轉任」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 有關法官「免職」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 有關法官「減俸」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 有關法院「庭長任期」之事項,得以【命令】規定之。 庭長僅為「行政兼職」,非憲法保障之職位,故其任期屬司法行政權範疇,不須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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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426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係指法官應本諸自己之法律判斷為裁判,不僅不受任何外來指示、命令,亦不受司法行政機關或上級法院內部之指示與命令,此即審判獨立之原則。基於此一原則,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而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且不以憲法上揭明定者為限,惟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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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0314
釋字539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係指法官應本諸自己之法律判斷為裁判,不僅不受任何外來指示、命令,亦不受司法行政機關或上級法院內部之指示與命令,此即審判獨立之原則。基於此一原則,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而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且不以憲法上揭明定者為限,惟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係指法官應本諸自己之法律判斷為裁判,不僅不受任何外來指示、命令,亦不受司法行政機關或上級法院內部之指示與命令,此即審判獨立之原則。基於此一原則,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而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且不以憲法上揭明定者為限,惟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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