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
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應如何論處?
(A)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
(B)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
(C)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D)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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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9), C(358), D(10), E(0) #3116327
統計: A(4), B(9), C(358), D(10), E(0) #3116327
詳解 (共 2 筆)
#5873524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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