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之事項?
(A)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負擔
(B)拆遷安置計畫
(C)財務計畫
(D)土地、建築物及權利金分配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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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6), C(120), D(249), E(0) #1928167
統計: A(21), B(36), C(120), D(249), E(0) #1928167
詳解 (共 2 筆)
#6244556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實施者。
三、現況分析。
四、計畫目標。
五、與都市計畫之關係。
六、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
七、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
八、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
九、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十、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
十一、文化資產、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建築之保存或維護計畫。
十二、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A)
十三、拆遷安置計畫。(B)
十四、財務計畫。(C)
十五、實施進度。
十六、效益評估。
十七、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
十八、權利變換之分配及選配原則。其原所有權人分配之比率可確定者,其分配比率。
十九、公有財產之處理方式及更新後之分配使用原則。
二十、實施風險控管方案。
二十一、維護管理及保固事項。
二十二、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二十三、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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