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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8052 |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8052

年份:112年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15 甲、乙均在高雄設有戶籍,於民國 97 年 3 月 1 日在臺北經公開儀式及兩位證人在場下結婚,於 110 年辦理結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二人須共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登記
(B)可至國內任何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該項登記
(C)如有正當理由,得經戶政事務所核准,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D)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甲乙婚姻之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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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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