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警方查獲 16 歲少年甲,以竊得機車為作案工具四處行搶,並以現行犯逮捕之。試問下列對於本案之少年事件處理,何者正確?
(A)由於甲所犯之罪為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搶奪罪,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及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移送該管地方法院
(B)由於甲係遭警察機關以現行犯逮捕,為保障未成年人之權利,無論是否有合法通知、亦無論有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機關在甲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前, 均不得詢問甲
(C)依法應於 24 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庭)之事件,等候甲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 之人或其他適當陪同之人到場之時間不予計入,惟應釋明其事由。但等候時間合計不得逾 4 小時
(D)警方應先對甲進行人別確認,其次進行告知義務,之後始得進行本案之詢問;詢問甲原則上不 得於夜間為之,但若於日間已開始詢問者,得繼續至夜間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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