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法院審判之用語及訴訟文書文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如被告為外國人,應使用外國語言,以利溝通
(B)訴訟當事人如有聾啞之人時,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C)如被告為外國人,由法官決定是否使用外國語言
(D)訴訟當事人如為外國人,訴訟文書得全部使用外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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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59), C(13), D(6), E(0) #2796251
統計: A(16), B(459), C(13), D(6), E(0) #2796251
詳解 (共 2 筆)
#5490241
第 97 條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第 98 條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第 99 條
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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