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主要債務人今遭退票,退票金額高達新臺幣數億元,A 公司遂於當晚 7 時, 將此消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而 A 公司董事長甲於隔日上午開盤時立即賣出其手中所持有 A 公司之股 票及普通公司債。甲之行為是否違反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
(A)賣出股票與普通公司債皆違法
(B)賣出股票與普通公司債皆未違法
(C)賣出股票違法,賣出普通公司債未違法
(D)賣出股票未違法,賣出普通公司債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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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4), C(8), D(3), E(0) #165536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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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1 條下列各款之人,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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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債務人遭退票事項,是否為內線消息規範之消息?

    根據證交法第157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提及"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以及"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款:「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遭退票、......」

    -->因此題目中所提及之主要債務人遭退票事項,確實須依照證交法第157條之一之規範。

2.股票及普通公司債,是否皆為內線消息規範之證券?

    根據證交法第157條之一第一項提及:「......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A公司股票為內線消息規範之證券

    根據證交法第157條之一第二項提及:「......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A公司普通公司債為內線消息規範之證券

3.依照證交法第157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董事長為規範本體。

4.依照證交法第157條之一第一項所規範之期間為"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

    -->消息於晚上7時公開,而董事長於隔日開盤早上9時賣出,僅間隔14小時,因此違反內線交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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