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下列敘述何者並非該項解釋要旨?
(A) 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應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B) 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應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揭露範圍、時機、方式、對象之決定權
(C) 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應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使用之知悉權與控制權
(D) 國家不應以任何理由執行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建立資料庫之政策,更不應以法律明定進行蒐集,以免與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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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2), B(247), C(312), D(2407), E(0) #654741

詳解 (共 4 筆)

#995958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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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5754

對,可以。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

這段是釋字第 603 號其中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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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28
應以法律明定進行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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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113
所以 可以  因公益  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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