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對於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
(B) 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異議時,應將該彈劾案交原審查之監察委員重審
(C) 彈劾案之提議,以口頭報告為之,並應詳述事實
(D) 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經三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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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4), B(125), C(11), D(90), E(0) #1542347
統計: A(734), B(125), C(11), D(90), E(0) #1542347
詳解 (共 5 筆)
#5915759
下列對於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敘述,何者正確?
(A)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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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監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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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的審查是由提案委員以外的監察委員 9 人以上負責,若審查決定成立,則送交懲戒機關(現為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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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第 8 條 1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2 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
(B) 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異議時,應將該彈劾案交原審查之監察委員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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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監察法》第 10 條規定: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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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成立且提案委員有異議,應交由「另行組織」的 9 位以上委員審查(即由不同的委員重審),而非交由「原審查」之委員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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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第 10 條 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
(C) 彈劾案之提議,以口頭報告為之,並應詳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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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監察法》第 7 條規定:「彈劾案之提議,以書面為之,並應詳敘事實;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委員得以書面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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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性質極其嚴肅,必須備具彈劾書,詳列事實及證據,不得僅以口頭報告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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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第 7 條 彈劾案之提議,以書面為之,並應詳敘事實;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委員得以書面補充之。 |
(D) 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經三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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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監察法》第 6 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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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人數應為 2 人以上,而非 3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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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第 6 條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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