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信函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
●前所稱通信性質,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意思、觀念、事實之功能。
函件==>具通信性質,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不特定人傳達意思、觀念或事實之功能特定人: 如寄信 內容是對特定人(老師、家長等等)表達問候或是公文不特定人: 如廣告單,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已刪除】15.下列有關郵件處理規則內容之敘述,何者錯誤? (A)郵件,指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