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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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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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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1164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1164
年份:
94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15.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何?
(A)不得超過兩年
(B)不得超過三年
(C)不得超過四年
(D)不得超過五年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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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公職社工師
B2 ·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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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20 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
(共 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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