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
第4條
Ⅰ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全國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A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之核定及監督】。→B三、【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C四、【使用許可制度及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D五、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六、其他全國性國土計畫之策劃及督導。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執行。二、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三、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及直轄市、縣(市)特殊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執行。四、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五、其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執行。
15.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內政部的職掌? (A)全國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