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丙類
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幾年依第十三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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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81), C(75), D(4), E(0) #1022082
統計: A(38), B(81), C(75), D(4), E(0) #1022082
詳解 (共 2 筆)
#1568582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修正條文對照表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4/8/4修正
第八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第五條檢附之資料,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並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一項備查資料於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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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942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十三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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