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民法規定,有關區分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準用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B)使用收益之約定,非經登記,仍得對抗第三人
(C)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D)與以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二、複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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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575), C(39), D(37), E(0) #189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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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1982
(A)區分地上權,        除本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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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30
第 二 節 區分地上權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區分地上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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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798
民法第841-2條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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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7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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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 題目:區分地上權,何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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