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匯票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
(B)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有效
(C)以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D)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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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 B(481), C(117), D(2507), E(0) #2672814
統計: A(330), B(481), C(117), D(2507), E(0) #2672814
詳解 (共 2 筆)
#5385097
第 37 條 1.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
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2.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D)
3.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第 73 條 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A)
第 29 條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前項特約,應載明於匯票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B)
第 14 條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C)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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