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 UCP600 規定,信用狀受益人對同一修改書內若干修改事項僅為部分接受者,視為對該修改書:
(A)全部之接受
(B)部分之接受
(C)拒絕之知會
(D)對未接受之部分視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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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29), C(599), D(177), E(0) #3638788
統計: A(44), B(129), C(599), D(177), E(0) #3638788
詳解 (共 3 筆)
#7318171
觀念解析:修改書的「不可分割性」
根據 UCP600 第 10 條 e 款 的規定,對於信用狀修改書內容的接受或拒絕,有以下幾個核心原則:
整體接受或整體拒絕:受益人對同一份修改書中的多項修改事項,不能「挑肥揀瘦」。你不能只接受對自己有利的部分(例如調高金額),而拒絕不利的部分(例如縮短最後裝運期)。
部分接受 = 拒絕:如果受益人只表示接受修改書中的部分內容,在法律效力上,這會被直接視為「拒絕該修改書」。
原始條款維持不變:因為該修改書被視為拒絕,所以信用狀將繼續維持「修改前」的原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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