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處一千元以下罰金,屬下列何種類型之罰金?
(A)易科
(B)併科
(C)專科
(D)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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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2), B(245), C(1052), D(30), E(0) #1840093
統計: A(1302), B(245), C(1052), D(30), E(0) #1840093
詳解 (共 7 筆)
#3041362
刑法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處罰只有罰金一個選項。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我國刑法所規定之罰金,可分為四種:
1.專科罰金:即該項犯罪只能科處罰金者,如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2.選科罰金:即該項犯罪可以科處罰金或科處拘役,有期徒刑者,如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併科罰金:即該項犯罪,除科處罰金外,可同時合併科處拘役、有期徒刑者,如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一項公務侵占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4.易科罰金:即該項犯罪原本科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得轉換為科處罰金者。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所以,刑又可分為死刑、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
整理自http://www.rclaw.com.tw/post-24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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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7708
(B) 所謂併科,就是刑罰可以同時判處自由刑加上罰金
(C) 刑罰只能判處罰金一種而已,沒有其他的處罰種類,即所謂專科罰金之處罰
(D) 所謂選科,就是刑罰可在自由刑或罰金刑兩者中選一處罰
(A) 易科罰金,是規定在特殊的情況下允許被判刑者以現金交換自由刑的一種方式
1.所犯法條,其最重本刑必須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2.法官宣告之刑必須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
4.如果數罪併合處罰的時候,必須各罪都符合前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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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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