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甲殺死乙後逃亡國外,其追訴權期間為多少年?
(A)十年
(B)二十年
(C)三十年
(D)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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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602), C(1453), D(315), E(0) #1840086
統計: A(69), B(602), C(1453), D(315), E(0) #1840086
詳解 (共 7 筆)
#3049798
刑法第80條 追訴權時效
摩友口訣:伊餵吾,衣衫食,衫濕愛妳,石上想妳 (參考以下條文倒著背:四,1未5 三, 1,3,10 二,3,10,20 一, 10上30)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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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7694
刑法第 84 條(行刑權時效)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40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0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5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7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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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0624
所以修法的關係這一題的C不是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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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437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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