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遺失物拾得人在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可主張何種權利?
(A)典權
(B)留置權
(C)抵押權
(D)動產質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4), B(2675), C(135), D(137), E(0) #1840090
統計: A(124), B(2675), C(135), D(137), E(0) #1840090
詳解 (共 3 筆)
#3012359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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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364
36 下列何者不是遺失物拾得人之權利?
(A)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十分之一
(B)遺失物留置權
(C)保管費用請求權
(D)遺失物取得權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答案:A
依據民法第807 條規定,遺失物拾得後多久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A)3 個月
(B)6 個月
(C)1 年
(D)2 年。
(A)3 個月
(B)6 個月
(C)1 年
(D)2 年。
答案:B
遺失物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 6 個月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 6 個月
答案:D
19 甲與好友在 KTV 慶生,結束離去後,服務生發現甲遺落之金戒指一枚,何人能主張遺失物拾得之權利?
(A)發現金戒指之服務生
(B)KTV 公司之董事長
(C)KTV 公司
(D)警察機關
(A)發現金戒指之服務生
(B)KTV 公司之董事長
(C)KTV 公司
(D)警察機關
答案:C
| 最佳解! | ||
Ting-Yu Chen 高二上 (2013/01/15) 依民法805-1條,管理人(董事長)跟受僱人(服務生)不得請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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