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遺失物拾得人在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可主張何種權利?
(A)典權
(B)留置權
(C)抵押權
(D)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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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2675), C(135), D(137), E(0) #1840090

詳解 (共 3 筆)

#3012359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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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364

36 下列何者不是遺失物拾得人之權利? 
(A)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十分之一
(B)遺失物留置權 
(C)保管費用請求權 
(D)遺失物取得權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答案:A 

依據民法第807 條規定,遺失物拾得後多久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A)3 個月
(B)6 個月
(C)1 年
(D)2 年。 
答案:B 

遺失物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 6 個月
答案:D 

19 甲與好友在 KTV 慶生,結束離去後,服務生發現甲遺落之金戒指一枚,何人能主張遺失物拾得之權利? 
(A)發現金戒指之服務生 
(B)KTV 公司之董事長 
(C)KTV 公司 
(D)警察機關 
答案:C 
最佳解!
Ting-Yu Chen 高二上 (2013/01/15)   
依民法805-1條,管理人(董事長)跟受僱人(服務生)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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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7361
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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