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協和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是當代民主理論中保障少數利益的一種重要制度,下列何者不包含在協和民主理論的架構中?
(A)菁英聯盟
(B)相互否決權
(C)比例原則
(D)多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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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 B(146), C(88), D(615), E(0) #140566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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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民主(consociatio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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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應該寫比例代表制比較好D與A互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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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 三民輔考 作者:林瑋

李帕特(A. Lijphart)從一些制度性或非制度性的設計,將民主國家分為兩種不同的模式來解釋:

(一)多數民主(Majoritarian Model,又稱為西敏寺模型(Westminister Model))
1.多數民主的基礎
(1)一群屬性經驗類似成員所組成的社會,沒有顯著且無法妥協的衝突,能在不同議題下形成不同多數。
(2)追求的是政策的效率以及政治的穩定
(3)人民多數支持的執政黨在任內掌握完全的權力,並對其任內的作為,課以民意的考驗,負起完全的責任。 
2.多數民主的制度性安排
(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兩黨制,是多數民主的基礎,
因為透過這兩個機制可以形成並維持政治中的多數。權力由國會中的多數支配,代表多數人的利益;
國會中的少數則形成反對黨,扮演忠誠反對黨的角色。

(2)透過內閣制下的權力融合與內閣優勢,行政權與立法權結合,內閣控制行政與立法權。

(3)一院制權力不對稱的兩院制:主要是將立法權集中在一個國會,以求立法的效率。

(4)中央集權政府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權力僅為中央政府授予。

(5)不成文憲法:由於憲法是體現在各個法律規章之中,憲法本身並無特殊地位,
因此國會握有絕對的權力,對國會多數黨並沒有特殊的限制。

(6)沒有司法審查權與公民投票,以確定國會主權的地位。

(二)共識民主
1.共識民主的基礎
(1)在複式社會(plural society)中,多數和少數是固定或很少變動的,使得多數集團可壟斷事務的決定權。

(2)強調共識而非對立,強調包容而非排斥。

(3)制定政策的最高原則是
尋求各方的共識

2.共識民主的制度性安排

(1)比例代表制和多黨制,是共識民主的基礎,這兩個機制確保兩個以上的政黨在國會擁有席次。

(2)聯合內閣,少數黨可藉由撤出聯合內閣或以威脅的手段,改變某項政策。
簡言之,共識民主在確保政策是由許多政黨的協議之下所達成的。

(3)平衡的兩院制:兩個國會都具有相同的權力與義務,並給少數團體或特殊專業人士在第二院有代表權,
透過兩個國會的運作,尋求社會的共識。

(4)地方分權:各個地方政府或依領土劃分或依語言文化區隔,
都由有組織性的實質權力的團體所組成,其權力並不小於中央政府。

(5)少數否決:憲法的修訂需要過半數的聯邦中有過半數的民眾支持
,但當小邦聯合起來反對憲法的修改時,便形成少數否決這種特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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