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原事業單位違反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 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幾條之規定?
(A)第6條第1項。
(B)第25條第2項。
(C)第26條第1項。
(D)第2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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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672), C(458), D(102), E(0) #3314419

詳解 (共 3 筆)

#6350655

職安法,第 25 條規定: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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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7141
第 25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第 26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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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0050
這題問的是:原事業單位違反有關安全衛生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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