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
基金來源如下:一、出售 (租) 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四、本基金利息收入。五、其他收入。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基金屬中央設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其基金屬地方設置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15.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