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所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係屬下列哪一類之
不良授信資產?
(A)應予注意者
(B)可望收回者
(C)收回困難者
(D)收回無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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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395), C(344), D(419), E(0) #2817285
統計: A(40), B(1395), C(344), D(419), E(0) #2817285
詳解 (共 6 筆)
#5287761
各類不良授信資產,定義如下:
一、應予注意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或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期或到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債信不良者。
二、可望收回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至六個月者。
三、收回困難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
四、收回無望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無法收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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