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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5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08 |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5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08

年份:104年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15.支票之發票地為宜蘭縣,付款地為澎湖縣,其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A)三日
(B)七日
(C)十五日
(D)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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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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