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支票發票地為新竹縣,付款地為屏東縣,請問執票人應於何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A)發票日後七日內
(B)發票日後十四日內
(C)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D)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99), B(182), C(319), D(45), E(0) #1575297
統計: A(1699), B(182), C(319), D(45), E(0) #1575297
詳解 (共 5 筆)
#3806391
票據法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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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203
台北 新北 桃園 台中 台南 高雄為直轄市->為不同區
其他非直轄市的區域合為一區,如題目的新竹與屏東視為同一區,因此付款期限為發票日後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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