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某通知銀行通知一信用狀,其使用為 "AVAILABLE WITH ANY ..-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白熊 大二上 (2021/11/19)
第十三條 銀行之間的償付安排 a.如果信用狀敘述著償付的取得為由一指定銀行(“索償銀行”)向另一方(“償付銀行”)時,該信用狀必須敘述是否依據簽發該信用狀時仍生效的國際商會銀行間償付規則。 b.如果信用狀沒有規定償付依據國際商會銀行間償付規則,則下列適用: i. 開狀行必須提供償付銀行償付授權其一致於信用狀中敘述的適用性,此償付授當不應受限於有效日期。 ii. 求償銀行不應被要求提供償付銀行與信用狀條款相符的狀明。 iii.開狀銀行將有責於任何利息損失,及伴隨發生的任何費用,如果償付未能於由償付銀行依信用狀條款一經請求提供時。 iv.償付銀行的費用計帳於開狀行。然而,如該費用計帳於受益人,開狀銀行有責於信用狀中及償付授權中據此標明。如償付銀行的費用計帳於該受益人,它將被當自償付作業應付求償銀行金額扣除。如無償付作業,償付銀行的費用仍為開狀銀行義務。 c. 開狀銀行不能免除任何提供償付責任如果償付未能履行於由償付銀行一經請求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