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汽車全寬不得超過 2.5 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
(A)大型車不得
超過 25 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 20 公分
(B)大型車不得超過 20 公分,小型車不得
超過 15 公分
(C)大型車不得超過 15 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 10 公分
(D)大型車不
得超過 10 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 5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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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7), C(162), D(6), E(0) #2923995
統計: A(15), B(37), C(162), D(6), E(0) #2923995
詳解 (共 1 筆)
#549451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8 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
1.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點二公尺;雙節式大客車不得超過十八點七五公尺。
2.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二公尺。
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6.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機車不得超過四公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未滿五十四馬力(HP)之機車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二)全寬:
1.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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