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 1 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 互推 1 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機關指定之。經 指定召開會議之理事,或經推定、指定為理事長之代理人,於指定或推定後 仍無法召開理事會議時,主管機關得予以理事,
(A)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B) 撤銷理事候選登記資格
(C)廢止理事候選登記資格
(D)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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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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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機關指定之。
2 前項經指定召開會議之理事,或經推定、指定為理事長之代理人,於指定或 推定後仍無法召開理事會議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 規定辦理。


農會法45條

農會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經整理後,應即令其改選。

農會法第46條

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

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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