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違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者,其處罰規定為(A)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B)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C)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D)無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