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開狀銀行發出拒付通知後,受益人在原單據提示期間及信用狀有效期間屆滿前,補正單據重行提示,則開狀銀行能 否再主張拒付?
(A)以所規定單據上之其他瑕疵拒付
(B)以補正單據之任何瑕疵(包含原已存在但未發現者)拒付
(C)以補正單據上發現之新瑕疵得主張拒付
(D)不得再主張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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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7), C(684), D(111), E(0) #847391

詳解 (共 2 筆)

#3808534
依據ICC Banking Comm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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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6687

根據 UCP600 的規定:

  • 受益人在開狀銀行拒付後,若在信用狀有效期與單據提示期限內補正並重新提示單據

  • 開狀銀行對先前未發現的新瑕疵,仍可依法拒付。

  • 但對於原先存在且銀行已拒付通知中列明的瑕疵,不得再以同樣理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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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71668
未解鎖
1. 開狀銀行在第一次審查時發出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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