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非為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規定(A)具輻射防護與廢棄物貯存功能(B)廢棄物吊卸設備及輻射監測系統(C)供存放重量大於五千公斤(D)活度大於三百七十億貝克備供最終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廠房或場所